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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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 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  1万元至 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速算2250)
 3.超过 10万元至 20万元的部分,按照2.0%交纳(速算2000)
 4.超过 20万元至 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速算4500)
 5.超过 50万元至 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交纳(速算5000)
 6.超过 100万元至 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速算9000)
 7.超过 200万元至 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速算24000)
 8.超过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速算3500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速算6000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