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招生考试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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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个,共15分。

  暂无

二、双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暂无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26.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7.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28.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行动自由受保护的权利。

29.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

30.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是指在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时,不考虑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就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四、简述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1题7分,第32题8分,共15分。

31.简述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买卖合同的特征
  ①买卖合同是一方当事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②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③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④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⑤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32.简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种类。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①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因一方或者第三人的欺诈、胁迫,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论述题:本大题共1小题,每小题10分,共10分。

33.试述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①依照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民法典》第289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②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要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的损失。
  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在处理因相邻关系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地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④公平合理。相邻各方在发生相邻纠纷以后,应当本着公平的原则予以处理。
  ⑤依据给予补偿。在相邻关系遭受侵害的情况下,构成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竞合,应当允许不动产物权人依法行使各类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2小题,第34题10分,第35题15分,共25分。

34.甲公司是一家家具制造企业。2022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书面函:“我司想向贵司订购A型板材3000块,单价每块200元,甲醛散发量低于国家标准,运费由贵司承担,请务必于2022年4月30日前送至我司,如若同意,请于2022年1月20日前发出书面函件”。乙公司收到函件后,于2022年1月18日发出书面函:“运费由贵司承担,其他条件同意”。甲公司收到后立即回函:“我司已采购同类型板材,不需要贵司板材了”。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约了,要求甲公司承担起积压货物的费用。

(1)乙公司的回函属于是什么性质为什么(5分)

   乙公司的回函属于新要约。《民法典》第488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乙公司在回函中修改了“运费”这一条款,“运费”属于履行方式,已经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甲公司的要约在此刻已经失效,所以乙公司的回函只能被视为向原要约人(甲公司)发出新要约。

(2)甲公司是否应该承担对乙公司的违约责任为什么(5分)

   甲公司不应该承担对乙公司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因为乙公司的回函是要约,而不是承诺。既然不是承诺,那就代表合同未成立,所以甲公司也就不存在对乙公司的违约责任,因此也就不用承担对乙公司的违约责任。

35.王某妻子早逝。2023年,王某因病死亡,留下遗产现金100万元和一套价值180万元的房屋。遗产继承开始后,王某的四个子女平分了100万元的现金,王某女儿表示不继承房屋,王某的其他三个孩子将房屋卖了后,一人获得60万元。继承分割完毕后,债权人李某找上门要求王某的四个子女承担王某欠其的350万元。

(1)王某死亡后,其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归于消灭为什么(5分)

   王某死亡后,其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未归于消灭。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王某留有遗产,其继承人(其子女)继承遗产后,就要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相应的债务,所以其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归于消灭。

(2)王某的女儿是否应当承担王某的债务为什么(5分)

   王某的女儿应当承担王某的债务,但应以继承所得的25万元为限。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王某的女儿虽然放弃继承了房屋,但是继承了25万元现金,符合限定继承原则,因此以这25万元为限承担王某生前的债务,超出的部分无需偿还。

(3)李某的350万元债权应当如何得到清偿请具体说明。(5分)

   李某的350万元债权可以在王某总计280万元的遗产范围内得到清偿(100万元的现金+价值180万元的房屋)。
   根据《民法典》第1159条和第1161条的规定,应以继承人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债务。
   ①王某的三个子女各继承了85万元(25万元现金+60万元卖房屋继承所得),李某可以要求他们三人各偿还85万元(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②王某的女儿继承了25万元现金,李某可以要求她偿还25万元(以继承额为限)。
   ③280万元之外的70万元债务,王某的四名子女均无偿还的义务。